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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江财法〔2014〕11号
2014-02-14

转发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江财法〔2014〕11号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2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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